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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餐服务有合同,自带酒水可协商
[发布时间:2007-08-29 00:00:00 点击率:]

    10月1日起,预订婚宴、商务会餐的消费者可以和餐馆签订合同了。昨天,市工商局发布了《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将于10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使用。根据该示范文本,订餐人可以和餐馆协商能否自带酒水。
  合同适用特殊订餐场合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订餐服务合同》主要适用于婚宴、年夜饭和商务会餐等较为特殊的订餐活动。在这些场合,用餐人数一般较多,消费金额相对较高,且订餐人对用餐时间和场地往往有特殊要求,需要提前到饭店办理场地预定、定金支付和菜单确定等有关手续。所以,订餐人与餐饮经营者有必要就这些内容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进行事先约定,以避免在用餐过程中发生纠纷。一般场合是不需要签这种书面合同的。
  富余桌菜处理须事先约定
  针对订餐人是否可自带酒水的问题,合同提出了双方协商解决的方案:可以选择订餐人自带、餐饮经营者提供或是由双方共同提供,并可以在后面注明各自提供的酒水范围;对于违反酒水约定的,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标准。
  在订餐时,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消费者为了怕不够用,预先订了10桌可最后实际只用了8桌,针对富余的2桌饭菜,合同中指出订餐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提前告知餐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未按约定用餐须赔偿
  在双方责任方面,合同中明确如发生订餐人未按照约定来用餐和餐饮经营者提供的菜品、酒水、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况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临时停电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记者注意到,在征集意见期间,受到广泛争议的“不开发票,消费者可拒付款”在正式出台的合同版本中完全找不到踪影了。市工商局解释,这是因为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完善法规强化经营者开具发票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