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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女员工3年不能结婚,5年不准生孩子……”这是重庆江北北城天街一通讯公司用人合同中附加的一份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西南大学应届毕业生黎娜尽管觉得这种条例非常荒谬,但在8家单位面试连连碰壁后,不得不违心地签下这份合同。(见2007年11月23日《重庆商报》)
重庆这家通讯公司《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存在明显的违法问题。具体涉及到违反《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公民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是婚姻法赋予的权利,企业显然无权予以限制;已婚妇女的生育权企业也无权干涉;“女员工3年不能结婚,5年不准生孩子”,显然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企业这样的规定也违背常理。为了怕影响工作,到了结婚年龄不让人家结婚,该生育时不让人家生育,这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
一些企业所以能够制定出类似不近人情的“土政策”,一个关键的原因是法制观念淡薄。即在制定“政策”时,没有经过认真研究论证,看看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靠想当然和拍脑门决策。另一个原因是企业的优越感在作祟。目前,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状况,致使一些企业感到求职者是在有求于我,于是我便可以随心所欲地提出一些苛刻的招聘条件,不就范你就走人。这实在是一种不良心态。还有一个原因是劳动监察部门没有把监察的触角伸到企业的制度规章领域,仅仅集中在处理劳资纠纷上,这当然也与反就业歧视立法不到位有关。
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更需要知法守法。像“女员工3年不能结婚,5年不准生孩子”这类有悖于法律的“土政策”,企业实在应该引以为戒,而有关及时监督和清理同样不可或缺。果真如此,女性到企业应聘时才不至于总是战战兢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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