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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让员工工龄“归零”,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有违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通过令员工“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轰轰烈烈的“华为员工工龄归零”事件至此总算告一断落,我就在想,如果干这事的主角不是华为,而是某一个不知名的小企业,恐怕,全国总工会、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机构,是没有精力也没这个动力去理这个茬的。据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以劳动者为本位的法律,甚至向“劳动者一边倒”。但《劳动合同法》能否走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怪圈,仍有待观察。
这段时间,官方、媒体和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尽管令公众看到了一个“光明的未来”,可有意思的是,在我的电子信箱中,却塞满了关于“参加劳动合同法培训”、“帮HR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垃圾广告,许多广告甚至赤裸裸地称,将请专家详细评述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以规避用工风险。
从《劳动法》开始,到今天的《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如果包括各个地方、部门的实施条例、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有关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可谓汗牛充栋。可是,尽管有些内容年年强调,有些文件年年发,可是,制度运行的形式主义,往往使得法律被架空,使得劳动违法成本相当低廉。当劳动法一而再被“下有对策”化解,这不仅让立法者尴尬,让民众对制度产生信任危机,更让守法者失去守法的勇气和信心。
谁才是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主体?答案是我们自己。当前,劳动者权益不断受到企业侵蚀,根本在于工会错位,劳动者缺乏能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固然,劳动者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但他们更需要的,是法律允许他们自己保护自己。事实上,只有工会,只有独立自主、从劳动者中来,到劳动者中去的工会,才能真正将《劳动合同法》执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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