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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 (含10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据了解,《实施意见》中的小煤矿是指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市县属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每个矿井必须配齐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矿井必须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
《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人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暂扣两证期间矿井停止生产活动,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上一主题:山西省煤炭企业率先实现全面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