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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欧洲议会通过一部新的欧盟传媒立法,拟放宽对电视广告原先施加的诸多限制,同时将新出现的传媒形式也纳入了监管范围。新立法修正了欧盟1989年通过的《无疆界电视》指导性法令,旨在为规范传媒行业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框架。它覆盖了所有音频和视频媒体服务形式,包括传统电视节目和新兴的视频点播节目等。与原先的指导性法令相比,新立法为电视广告大幅“松绑”。虽然每小时电视节目中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2分钟的上限继续保留,但每天广告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的规定被取消,这给了电视台更大的自由。针对电影、电视、儿童节目和信息类节目,新立法将插播广告的最短时间间隔由原来的45分钟减至30分钟。在分歧最为严重的“植入式广告”问题上,新立法允许在电视节目或电影中突出使用赞助商的产品,以此作为一种广告宣传手段,但要求必须告知消费者,而且不得用于儿童节目和信息类节目。
(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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