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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裁员”做法是对法律的误读
[发布时间:2007-12-13 00:00:00 点击率:]

  针对《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一些地方出现的职场动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近一段时间部分企业出现的“突击裁员”做法,是对国家法律的误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正式施行。近期,一些地方有部分企业为规避其中第14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采取“突击裁员”的做法,把一些工作年限接近10年或较长的员工工龄“清零”,引起了国家和各地有关部门的注意。

  对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分析说,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绝不能解除的“铁饭碗”,一些企业对此顾虑重重是对法律的误读;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企业的裁员行为也不能随心所欲,而应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规执行,如未按规定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采取举报、申诉等方式维权。这位负责人认为,随着今后《劳动合同法》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完善,一些企业“钻空子”做法的合法性将可能有明确界定,因此企业的消极规避有法律风险。

  与此同时,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指出,当前劳资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都存在一定的“误读”。误读之一是《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当向劳动者作了倾斜,但同时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新增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规定。误读之二是《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任何“劳动者”。实际上,《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是狭义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也允许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误读之三是单位规章制度职工须无条件服从。误读之四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能解除。误读之五是求职应聘须如实回答所有提问。事实上,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