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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达能侵害娃哈哈 毕马威遭中国法律严惩
[发布时间:2008-12-04 00:00:00 点击率:]

  □  本报记者 沈祖宏

  通讯员 单启宁

  

  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毕马威公司在华合作企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将因非法行使接管权向中国企业公开登报致歉并赔偿30万元。这或将创下“四大”违反中国法律的第一案例。令毕马威首度折戟的中国企业正是中国第一民族饮料品牌娃哈哈,涉及案例与达能娃哈哈商业纠纷直接相关。

  “在长达近20个月的达娃商业纠纷和10余起相关诉讼中,达能在华诉讼均遭败诉。这次,毕马威作为被达能指定的非合资公司接管人,非法跨境行使接管权力,无视中国法律,终遭严惩。”一位长期跟踪达娃事件的中国咨询机构负责人表示,“达娃事件越来越具有时代节点性意义,中国市场和社会正通过此事件日渐认识到,所谓跨国企业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操守和商业公正原则实为单方利己的工具。为了满足自身利欲,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互相勾结,无视相关法律,侵害他人利益的行径和程度甚至远超市场想象。”

  2008年11月27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诉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毕马威华振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的信函行为违法,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二、毕马威立即停止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的信函的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向娃哈哈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毕马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非合资企业人民币30万元。

  根据判决书内容,毕马威华振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根据相关人士介绍,毕马威华振上诉胜诉可能性不大。

  至此,毕马威作为达能指定的非合资公司股东企业接管人而从事的一系列侵权行为终获制裁。

  违法跨境接管

  意在为达能获取信息

  事件起因要从达娃商业纠纷说起。2006年起,娃哈哈集团与合作十年合资伙伴法国达能集团出现严重分歧。达能认为娃哈哈集团成立的一系列非合资企业违法使用专属于合资公司的娃哈哈商标使用权,同时分流合资公司收益,对合资公司利益构成威胁。但根据此前一系列商标仲裁和判决,娃哈哈商标权归属娃哈哈集团,于是达能将全部法码压在了合资合同仲裁上。而相关法律人士认为,非合资公司其实与达能公司甚至达娃合资公司无任何关联。

  2007年5月起,达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对娃哈哈集团及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提起违反合资合同的仲裁后,旋即在美国、BVI、萨摩亚等地展开各种诉讼,分析人士认为此意图在于配合瑞典仲裁获取证据。

  同样有获取证据之嫌,达能申请对非合资公司股东的在华资产与经营情况进行冻结和全面清查,毕马威正是在这样的意图下开始与达能合谋侵权,而他的身份是达能全程委托的资产接管人。

  2007年11月,达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BVI公司”)及其董事起诉到法院,并在BVI公司没有人到场的情况下,申请BVI法院裁定由达能指定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BVI公司的接管人。达能亚太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秦鹏甚至在向法院提交的证词中明确表示要求法院按照达能的要求控制诉讼节奏,并寻求在资产管理人委派后,对诉讼暂缓实体审理,一直到瑞典仲裁及美国诉讼结束,同时,接管人又以非合资公司股东藐视BV1法庭为由,要求法庭剥夺非合资公司的股东申辩权。为了进一步剥夺娃哈哈在美国的诉讼权,毕马威竟试图以接管人身份来代表美国案件的被告之一的恒枫贸易有限公司参与美国诉讼,试图剥夺恒枫公司为自己抗辩的权利,而由接管人取而代之,形成“达能诉接管人”。达能这种制造左手打右手,从而操纵美国案件的想法,经过加州法院的审理,已被明确驳回。

  据记者了解,不仅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与达能没有任何合同关系,BVI公司等境外企业作为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股东,只有投资业务,更与达能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达能企图通过滥用境外司法程序获取证据和实施财产保全,配合其他仲裁或诉讼,这也正是为什么达能把一大批与其毫无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的中国境内当事人及其境外股东拖入诉讼程序的原因。”一位了解达娃纠纷的业内人士评价。

  从2007年11月起,毕马威开始以接管人身份着手在境内大肆非法行使接管权,为了给达能尽可能多的提供非合资企业运营资讯,不惜无视中国法律,并对娃哈哈集团非合资公司的正常运营情况产生众多困扰,还有“进入被告任何处所,不受限制,占有财产;或进入任何其他办公地点,只要接管人有理由认为该办公地点拥有被告财产、财物或账簿;必要时可以强行进入,更换锁禁并开启保险箱和装置等”这样荒谬的接管条款。

  法院调查显示,截至2007年12月,毕马威共发出60余份接管人信函至全国多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要求这些企业提供股东资产信息;向全国30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寄发了接管人函件,要求工商部门未经其同意,不得办理非合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等手续;有10家作为非合资公司审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了毕马威的接管人信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合资公司审计报告;毕马威还向全国13家银行寄发了冻结令,要求银行冻结外方股东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提供银行账户余额详情及对账单。

  信函中不仅附上了BVI法院的命令,并威胁称:“被告知本命令的任何人故意协助或允许违反本命令,即属藐视法庭。违者将有可能被监禁、罚款或查封其财产。”

  

  知法犯法 终获严惩

  

  看似有章可循的接管权行使其实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国法律。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接管人权力的获得必需依赖实施接管行为所在司法管辖区域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履行必要的程序。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证实,在当前中国司法管辖范围内,毕马威作为接管人的权力并未获得中国法律的明确确认,因此,毕马威实施的接管及其相关的延伸行为,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分析人士指出,毕马威的大肆发函行为,实质内容是根据一项外国法院作出的临时禁令,以资产接管人的身份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执行该禁令规定的内容。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实际上,毕马威并不是不知道其行为的违法性,在给工商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的函中,毕马威清清楚楚地承认:“本人明白除非及直至联合及各别接管人根据中国法律在国内获取接管人权力的认可,否则贵行可能难以遵从英属维尔京群岛最高法院及香港最高法院所颁布的命令内的规定。”但毕马威随后假称接管人正进行有关法律程序获取上述认可,境外法院命令已构成有第三者对公司账户及公司账户内资金索偿的证据,要求银行暂时冻结公司账户。戏剧性的是,直到被起诉时,毕马威始终没有拿出所谓接管人或者接管令经过中国法律程序认可的证明。

  业内人士认为,毕马威明知外国法院的命令在中国并无司法强制力,却在信函中以威吓的口气警告收信人如不予配合,“可能面临被处罚款、监禁”,并对外国司法强制效力条款不作任何解释,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恐吓和欺诈行为。

  

  与达能合谋 毕马威卷入侵害娃哈哈利益联盟

  

  “事实上,毕马威假借境外法院指定接管人的名义,绕过中国司法主权的管辖,以威胁、欺骗的手段要求非合资企业及其他国内相关机构、单位向其披露商业秘密、并实施财产保全冻结的一系列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向在境外进行诉讼的达能提供资产信息并保全资产,以配合达能在境外提起的诉讼,其伙同达能共同以欺诈手段获取进行恶意诉讼的非法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和达能的非法企图分不开的。”分析人士称。

  而毕马威一系列非法跨境接管已经对娃哈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干扰。毕马威对娃哈哈非合资企业实施接管行为的消息一传出,即引来社会极大轰动。国内报章分别以“达能离岸诉讼,娃哈哈10家公司被托管冻结资产”、“达能冻结10家离岸公司 施压娃哈哈多线告捷”、“达能启用‘冻结’战略 娃哈哈正常资金流转或遇阻”等醒目标题报道被告接管的消息,娃哈哈企业一夜之间成为涉入境外纠纷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众关注目标。娃哈哈坦言,事件对企业经营产生了极严重的负面影响:供应商等长期业务单位纷纷来函,或要求澄清事实,或要求提前结清货款,或要求改变交易方式。致使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收到严重干扰,无法专注于生产经营而不得不分心对待,对被误导且严重扭曲的事实予以澄清和处置。

  “作为一家在中国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明知达能娃哈哈纠纷在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度,其争议任何一方的任何行动都会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而毕马威不但没有本着中介机构谨慎、认真和严肃中立的态度行事,反而在延伸接管行为中进一步地恶意进行误导性陈述和恐吓,放任社会公众误解的加剧,并直接干涉非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非合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侵权后果。这一事件对于中国反思跨国中介服务机构及中外合作都应该有所借鉴。”分析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