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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四次审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在近日闭幕的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终获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不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且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作出了新的规定,将“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参与修改该法的专家表示,将处罚的最低金额提高,主要是考虑到不少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不成比例,有时虽然对其进行了处罚,但其已经从违法活动中获取暴利,也就不在乎被罚了。因此,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不能让其心存侥幸。
此外,《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其中明确,食品生产者自己确认有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上级责令召回通知书,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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