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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谁敢与单位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07-12-19 00:00:00 点击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单位应当保证符合条件的职工享受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12月17日《东方早报》)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终于正式出台了。高兴之余,一丝遗憾却涌上笔者的心头,因为这部条例的罚则实在是太“软”了,笔者担忧此条例难以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其一,《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给予相应的惩处。这样一再给单位留退路,在如今资强劳弱的现实条件下,可能会“诱使”一些单位不按《条例》办事。其二,《条例》规定,违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这样的经济惩罚对于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们来说,肯定是有效的,但对于国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来说,作用恐怕就非常有限了。其三,该条例并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的条款,执法不得力者将难以追究其过。

  从实践层面看,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本没有实行年休假,甚至国家明文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加班费等,亦同样未予执行。除了企业主的资本强势,一个重要原因正在于,一些地方的政府及劳动、人事部门监督力度不够,甚至有意偏袒企业,存在着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从职工所处的弱势处境看,你会因为休假事宜与单位对簿法庭吗?而面对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严峻现实,为免失去工作机会有的企业职工甚至有假不愿休或不敢休。一些单位或企业往往按自己的“规定”办事,有的企业“带薪”演变成了只带基本工资或干脆不带薪。当然,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试想如果职工为争取10天的年休假,不惜与雇主翻脸闹上法庭,而换来的却是“请辞”,很多人肯定会选择“息事宁人”,吃个“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