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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如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既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规定》也明确了相关处理办法。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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