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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大众网》上读到来源于《贵州都市报》的文章——《贵州省“11·8”矿难35人遇难,省委书记问责》,说的是在11月9日中共贵州省委十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就这次“11·8”矿难事故严厉问责:“让纪检、检察部门全线介入。不管哪里出了事,都一查到底。属于履职不到位或者渎职的绝不放过,如果查出背后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问题,更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然而,仅仅是事后“问责”就可以遏制矿难事故的发生吗?
比如,据《贵州商报》透露,仅今年10月份,贵州省便发生了4起煤矿安全事故,夺走17条人命,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而这4起事故难道没有“问责”吗?但为什么又发生了“11·8”特大矿难事故呢?
笔者认为,发生了矿难事故,“问责”固然是必须的,不然起不到接受教训,以儆效尤,亡羊补牢的作用。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任何“问责”都是“问”不回矿工兄弟的生命的,我们需要做到的,是如何把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到实处,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我们煤矿的安全生产。就拿我们重庆松藻煤电公司渝阳煤矿来说吧,2004年到2005年期间该矿曾发生过几起人身伤亡事故,为此,该矿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大力推行半军事化管理,从矿到科队,层层“承包”安全“责任田”,加强对全矿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全矿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把“问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人头和每一个安全隐患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截止到目前,渝阳煤矿已经安全生产915天,从过去的事故多发性矿井转变为现在的本质型安全矿井。目前整个重庆煤炭系统都在推广渝阳煤矿的经验。
从这个实例我们可以看出,鉴于煤矿“高危”的特殊性,“问责”必须靠前,只有如此,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促进我们煤矿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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