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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很快将合法化运行,目前央行和银监会“已经在行文了”,她相信,不久的将来就可以看到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化运行了。(12月16日《新京报》)
2005年5月,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山西、贵州、四川、陕西、内蒙古5省区被确定为农村小额信贷试点。此后,第一批正式注册的新型民间商业性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纷纷在试点地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很快将合法化运行”的政府表态,暗示着“小额贷款公司”不久就将在全国各地出现。
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小额贷款公司只能贷款,不能吸收存款。主要的运作模式是“到金融机构批发贷款,然后再贷款给农户”。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本质上是活动于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一种中介机构。与国际流行的非政府性小额信贷组织(NGO)多为慈善性组织不同,我们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纯粹的商业组织。因此,这种小额贷款的最大特点是贷款的高利率,其“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4倍为上限”,是名副其实的高利贷。
很多经济学者旗帜鲜明地指出“小额信贷必须是高利率”,这是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化”的理论依据。笔者不能认同这样的观点。相反,民间高利贷在当今农村已经不少见,农民更多缺少的不是高利贷机会,而是平等、低息的贷款机会。提高利率不仅会从根本上大幅缩减贫困家庭获得贷款的广度与深度,还可能使农民被迫丧失信誉,从而进入“没有信誉——贷不到款”的恶性循环。
试点地区的经验表明,获准开办贷款公司的多为当地商人,以山西平遥为例,当地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当地开煤矿和炼焦炭的企业主。小额贷款公司给了这些人“合法”发放高利贷的机会,将他们与大银行的“良好关系”直接转换成了金钱。我不知道,会有什么样的制度能够阻止大银行职员从这种高利贷合作中获得“回扣”,农民及农村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会否因为贷款公司的成立而更加艰难?此外,贷款公司会否给洗钱行为提供绝佳的渠道?
可以肯定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化,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贷款难的困境。但需要警惕的是,小额贷款公司会让大银行从“歧视农民”的道德谴责中解脱出来,通过向贷款公司批发贷款来免除自身肩负的支农责任,从而很可能使高利贷成为农民贷款的唯一途径。
美国法律规定所有银行必须拿出10%支持农业。国务院也早有政策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支农,过去规定是10%,可惜没有严格执行。我觉得,政府有必要强化这一规定,就像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一样,将金融机构支农作为硬性规定,而不是把农民的贷款需求一律交给合法与非法的高利贷行为。
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的经验证明,向农民贷款并非不可为,并非不能盈利——尤努斯的银行,依靠“联保贷款”模式,在贷款人没有提供任何抵押品的情况下,创下了高达98%的平均偿还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大额资金的支持,促进农民增收,银行理当大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多元化的力量补充,也可以作为暂时性的过渡形式,但绝对不能免除大银行的支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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