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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药品监管部门派驻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员,若接受所派驻企业的馈赠、在企业报销费用、借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将由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派驻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强调,派驻监督员不得接受所派驻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监督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部门请示报告;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干预所派驻企业的正常工作,不得泄露所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规定提出,派驻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按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参加派驻药品生产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牟取私利的;不履行派驻监督员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对被监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为进一步强化对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从2007年3月起,药监部门开始在血液制品及疫苗类、注射剂类和特殊药品这三类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最新数字,各地已向上千家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派驻了1300余名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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