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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渝“奥拓”之争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08-01-09 00:00:00 点击率:]

  备受关注的“奥拓”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记者近日获悉: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安奥拓”)诉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江南奥拓”)商标侵权纠纷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得到成功调解。 

  

  “奥拓”渊源

  

  这场湘渝“奥拓”之争要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

  早在1988年10月,长安汽车集团的前身——长安机器制造厂就与日本铃木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ALTO微型轿车的协议”(ALTO系日本铃木公司注册商标)。但为解决兵器工业行业企业的特殊困难,1992年12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将旗下重庆长安机器厂、湖南江南机器厂、吉林江北奥拓、西安秦川奥拓统一调整到ALTO车型上来,并统一使用“长安奥拓”商标。长安机器厂与另三家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为便于区分,总公司还规定四家公司须在各自所生产的车后窗左边,注明长安奥拓、江南奥拓、江北奥拓和秦川奥拓。

  当时,日本铃木只在中国注册了“ALTO”英文商标。1993年,重庆长安汽车便将“奥拓”中文商标抢先注册,并在1994年9月21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生效。由于同属中国兵器总公司,其余三家对“奥拓”商标没有给予足够关注,这为日后的纷争留下了隐患。

  几年后,重庆长安奥拓由于产品质量过硬,售后服务完善,一直稳坐当地经济型轿车头把交椅。与此同时,江北奥拓早早“下课”,西安秦川奥拓一直咬牙和长安奥拓较劲,但撑到2001年也难以为继,最后只剩下江南奥拓,由于将发展目标定位于军工生产,加上对轿车投入力度不大,双方没有太大冲突。

  2001年,江南机器厂以江南奥拓的生产技术、生产线、厂房、江南奥拓的商标使用权作价、占30%的股权,浙江吉利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民营企业家李胥兵投入现金、占70%的股权,共同投资建设了江南汽车公司,继续生产“江南奥拓”汽车。随后,江南奥拓在微型轿车市场异军突起。长安与江南汽车公司的商标之争,正是起因于江南机器厂轿车生产的迅速崛起。

  

  对簿公堂

  

  2003年底,江南集团率先打响微型轿车价格战,昔日的“兄弟”一下子成了残酷价格战中的竞争对手。

  2004年8月,长安集团以商标侵权为由状告江南集团控股的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汽车公司),要求赔偿侵权损失3000万元。就在湖南省高级法院审理此案期间,江南集团作出回应,向国家商评委提出申请,理由是长安公司抢注“奥拓”商标是恶意行为,要求与长安集团共有“奥拓”商标。法院审理随即因此终止。

  对此,长安集团向国家商评委递交了长达数十页的商标争议裁定答辩书。长安集团认为,从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长安注册的“奥拓”商标距今已有10年,早已超过了商标争议申请的5年时效期。

  同时,对于江南集团提出的“奥拓”是车型不能注册问题,长安集团认为,“奥拓”这一中文名称是1990年长安集团在公司范围内为该车型征名,最后确定的,其寓意为“探索奥秘、开拓进取”。因此,“奥拓”是长安独创的商标,而“SC7080”才是该车的车辆型号。

  长安还提出,原江南机器厂未经长安集团同意,擅自将“江南-奥拓”作为无形资产作价120万元入股重组公司——江南汽车公司,属侵权行为;而重组后的江南汽车公司未经长安集团同意,擅自使用“奥拓”商标,亦属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06年5月,国家商评委下达了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江南汽车公司撤销“奥拓”商标理由不成立,“奥拓”商标仍属长安集团所有。同时裁定认为,“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分别为江南汽车和长安汽车所拥有,这种基于历史和长期并存使用,所形成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双方均对裁定不服,再次分别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北京市一中院维持商评委裁定。随后,长安汽车公司提起上诉。2007年5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成功调解

  

  2007年7月,湖南省高院恢复审理“奥拓”商标侵权案。

  该案从起诉到终止,到商评委裁定,再到一、二审行政诉讼,基本上是绕了一圈又回到了湖南。负责审理此案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孙元清认为,如果对此案简单地作出判决,既不利于奥拓品牌更好的发展,也不利于双方和解。此外,此案的三个特点也利于调解。一是双方争议大,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奥拓”商标构成侵权,要求赔偿3000万元;被告认为因历史原因其有权使用“奥拓”商标,不构成侵权。二是“奥拓”汽车项目具有一定的历史因素,是在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统一规划下建设的,双方当事人有“血缘”关系。三是影响面较大,该案社会各界关注度高。最后,孙元清按照省高院领导的意图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耐心的调解工作,虽然经历“一波三折”,但最终双方还是达成共识,调解结案。“长安奥拓”许可“江南奥拓”在其生产的微型轿车上使用“奥拓”注册商标,使用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江南奥拓”向“长安奥拓”支付人民币288万元;“江南奥拓”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奥拓”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