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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袋不妨实施征税和退税制度
[发布时间:2008-01-14 00:00:00 点击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宣布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袋,并将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塑料袋被评为“20世纪最糟糕的发明之一”,包括塑料袋在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白色污染”现状。有专家指出,根据日、韩、法等国家的经验以及中国国情,我国实施塑料袋收费后,全国塑料袋的使用量有望减少2/3。尽管这一估计可能过于乐观,但有偿使用对于减少塑料袋的浪费型使用显然有益。

  塑料袋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尚没有出台,一个公众普遍疑惑的问题是:依“规”而生的塑料袋收费将归谁所有?按照通知,“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如此理解,似乎收费应该归商家所有。某种意义上,这等于是强制要求原本不收费的商家向消费者收费,无论是基于消费公平的角度,还是基于干预市场交易的角度,这显然都有些欠妥。

  商家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袋,是交易双方通过长期交易形成的大家都认为公平的交易规则;现在,政府强制要求商家收取塑料袋费用,对商家而言自然是额外的利润,对消费者而言则是额外的付出——等于是政府的强制干预,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公平。事实上,所谓“强扭的瓜不甜”,让商家不情不愿地收费,让消费者不情不愿地付费,所能起到的减少塑料袋使用效果,也是很值得怀疑的。只要有一个商家将免费提供塑料袋作为促销卖点,那么所有的商家都会选择跟进,区别只在于大家选择的“变通方式”可能不同。

  也就是说,塑料袋收费只有为政府所有才会公平,也只有通过政府强制征收的方式才会真正起到遏制“白色污染”的效果。而最好的“政府强制征收方式”自然是征税了,比如将塑料袋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由生产者在销售环节纳税,或者由商场超市在使用环节纳税。但只要塑料袋已经交纳消费税,商家是将税金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还是限制消费者免费使用的数量,政府不能强制;正如在实施塑料袋有偿使用后政府亦不能强制要求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样。

  但是,征税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减少公众使用塑料袋的手段。实际上,塑料袋的回收利用和改用可降解塑料袋才是消除“白色污染”的治本之法。因此,塑料袋收费的目的应该有两个:一是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使用,二是鼓励公众将塑料袋回收利用。为实现前一个目的,应该对使用塑料袋实行征税;为实现后一个目的,应该对公众回收利用塑料袋实行退税。通过征税控制塑料袋的“增量”,通过退税缩减塑料袋的“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