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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更严格地规范和监管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2008-01-23 00:00:00 点击率:]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王瑞祥20日透露,将对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对于极少数央企上市公司在涉及股份转让、改制上市、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的工作中,存在的比如信息披露不够规范,程序意识和保密意识不强等问题,国资委将抓紧研究制订国有股股东行为规范文件,确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依法合规进行。

  王瑞祥是在21世纪中国资本市场投资年会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不管是国有企业的发展还是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国资委要求所有的央企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表率作用。

  谈及国资委下一步在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工作,王瑞祥表示,首先,国资委将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央企根据各自的情况和监管要求,运用资本市场平台来推进企业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要选择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实现集团整体改制上市。

  同时,国资委鼓励央企在主营业务突出,板块归属清晰的基础之上,实现以单一板块或者是分板块整体上市。鼓励各个中央企业所控股的同类型上市公司,通过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进行资源的整合,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增强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另外,国资委将对国有股东账户进行核查和标识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建设起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股份公司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一体的动态监管体系。

  王瑞祥同时透露,将对央企贯彻执行19号令(《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第一是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出让上市公司的股份,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界限的必须及时的披露相关信息。第二是协议转让要在证券市场公开披露转让信息。第三是要协议转让上市公司的股份价格要市场化进行定价。

  他还表示,当前国资委正大力推进央企董事会试点工作,下一步将进一步扩大董事会试点户数和范围。另外,将认真贯彻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部分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但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