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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喻宁 实习记者 罗芸
3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北京与一汽集团等14家企业签署承诺书,正式启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在此之前不久,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此,我国的汽车制造行业新增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这样一个重大课题。
“办法”伴随严格规定
据了解,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指把旧汽车零部件通过拆解、清洗、再制造加工,或升级改造、装配等工序后,恢复到与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根据规定,目前我国再制造试点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起动机、转向器5类产品。
业内人士认为,发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对旧汽车产品进行再制造,是我国汽车工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利用旧产品中蕴含的再生资源,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办法规定,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主要通过其自身或授权企业原产品的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络回收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制造。若需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购旧汽车零部件或者利用国际贸易进口国外旧汽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应该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对发动机进行再制造时,原产品编号将同步作废,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再制造发动机进行重新编号。
试点企业还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则:暂不允许再制造企业从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收购“五大总成”进行再制造,其他零部件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再制造产品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类原产品新件的质量保修期;零部件再制造企业不得回收或再制造未获得授权的其他企业产品;再制造产品应进入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系统进行流通,不得直接向社会零售市场销售;再制造企业应获得可再制造旧件的原生产企业的商标使用权。
此外,办法还规定,再制造产品的外部应该在醒目位置标明“再制造”标志,并能永久保留;消费者从外包装上就能清楚地识别新零件和再生零件;维修企业在使用再制造产品时,要主动向消费者说明。
建设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推动这一政策的原因是根据中国目前汽车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一个既能节约资源又能突出环保的产业,其市场十分巨大。据统计,美国国内从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企业有5万多家,产值达到365亿美元,通过再制造生产的汽车零部件占美国汽车售后服务市场份额的45%-50%;在德国,至少90%零部件可以得到重用或合理处理;在日本,2003年旧汽车再利用零部件的市场规模达到了人民币约73.38亿元,价值达人民币9.69亿元。
而在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才刚刚起步,因此未来发展潜力巨大。据了解,我国已进入汽车社会,目前每年汽车报废量达到300多万辆,中国已成为世界汽车生产大国,去年汽车产量达到888万辆,今年有望冲击1000万辆大关。到2010年汽车保有量可能达到6500万辆,每年报废量将超过400万辆。到2010年,中国汽车备件需求量约为650亿元,如果5%采用再制造产品,需要38亿元再制造产品。而目前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每年不足7亿元,到201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可能将超过6500万辆,而报废量和维修配件的数量也随之大幅增长。废旧汽车中有很大一部分材料是可以进行回收利用的,所以,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和利用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再制造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还能够提升传统产业竞争力,提供大量就业机会。
监管制度必不可少
不过,对于这一政策的出台,也有人担心,再制造的汽车零部件会不会产生质量隐患?以后购买的新车上会不会有再制造零件?买新零件时会不会买到再制造产品?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国再制造事业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外存在很大差距。除了再制造技术需要逐步提高外,还要建立相应的支持、鼓励政策和机制,同时要确保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对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中国南方工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尹家绪专门就此事向大会提出了议案。他认为,鉴于我国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在对再制造行业解除政策制约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和市场监管体系。一是对再制造行业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相关再制造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标识、产品信息备案等制度,对从事再制造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或备案制度;二是制定严格的再制造行业标准,包括再制造前的废旧产品检验标准、再制造技术导则、再制造产品质量标准和再制造管理标准;三是采取切实有效的全方位控制措施加强监管,建立再制造产品认证和标识制度,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和销售体系,建立再制造企业、产品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加强进口废旧产品检验和监管等;四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逐步理顺资源性产品和再制造产品间的关系,允许再制造后的产品经标记后在市场出售,并可适当提高资源性产品价格、大幅度降低再制造产品价格,来提升再制造产品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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