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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丈母娘需求,我们假设丈母娘不要买房了,中国年轻人完全像美国人了,认为租房结婚是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现象,是否可以遏制房价虚高?房东的房子从哪里来?即便是二房东,他也总要有一个房东是真正的业主——只要“居住需求”存在,开发商卖房仍然有空间涨价——以目前中国的贫富差距现状,只要政策允许,把穷人的房子都买回来有没有可能?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丈母娘需求的实质,是中国自上世纪90年代实行住房货币化改革以来,大量的人从农村涌进城市,大量的城市平民有改变蜗居现状的改善性需求,两种需求集中爆发,“补40年的欠债”,无疑是比较猛烈的。
道理很简单,不能要进城的人和城市平民永远没房住,也不能让他们永远生活在棚户区——简单类似于,因为中国人口多,新生儿童就多,那就认为中国学校不够、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就是因为学生太多,因此呼吁他们不要上学。
开发商呢?肯定有一定责任,但亦非主要责任。从经济学对资本的认识,逐利是天性,尤其在法律的框架之下逐利不仅不能棒斥,还应该对私有产权和私人财产予以保护,纵容仇富心态蔓延,于社会创新和经济活力不利,不是一个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国家所为。开发商和中石油和中移动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自由竞争市场下的合法经营主体,而后者是国家政策保护、纳税人的钱堆积起来的行政性垄断寡头,就关注民生、建设和谐社会这一类属于社会责任感范畴的标准来说,后者应该是义务性质的,就是必须要做;前者属于道德范畴,要呼吁他们做,不做也不可强求。
所以开发商逐利应当是合理的现象,在经营中有一些游离在政策和法规边缘的行为,我们应该予以监督、揭露、批判,乃至在法律框架内告诉,但总的来说,如果苛求太多,诸如将关注穷人住房问题纳入开发商“义务”的范畴,实在是难为他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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