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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发行,防患于未然,日前,国家发改委正式下发通知,将对部分企业债发行项目进行全方位的专项检查,同时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将自查工作常态化。
这意味着,本轮债市治理行动,已经彻底从二级市场蔓延到一级市场。
检查不力将被停发
5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将组织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的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
通知指出,各申请发债企业、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接着由各省级发改委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最后,由发改委按比例进行抽查,将分区域、分券商、分产业领域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对于自查、核查不实,存在问题隐瞒不报等情形,发改委发出了严厉警告:如果属于申请发债企业责任的,退回发债申请,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暂停其发债申请资格;属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的,暂停受理该区域所属企业发债申请;属于中介机构责任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暂停乃至取消机构从事企业债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对具体责任人员实行资格禁入。
发改委有关人士指出,此举旨在切实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作用,规范企业债券发行申请企业行为,提高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从核查范围来看,包括所有已提交发改委审核的“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的发债项目。
11项检查内容
在通知中,发改委列出了此次专项检查的11项内容,囊括了企业债发行申请过程中的几乎每一个环节。
这些内容包括: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债券担保的有效性;以前各期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2013、2014年到期债券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安排;偿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其他非贷款融资情况;信用评级情况;综合信用承诺制度落实情况;地方发改委是否独立等。
在财务检查上,发改委延续了去年末出台的463号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精神,重点检查申请发债企业是否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为发债突击注入资产的情况,是否有资产重组计划,以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
另一个检查重点是申请发债企业以前各期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需提供资金往来单据等证明材料。今年3月底,发改委还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障房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与此同时,考虑到目前企业融资渠道日益多元化的现实,发改委要求检查申请发债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债权计划以及各类私募债权品种的情况,关注其是否存在违规集资情况,以BT方式(建设-移交)对外合作、拖欠情况。
鉴于我国评级业不够规范,发改委要求检查评级情况,防止虚增级别和以价定级。而为了打击地方官员权力寻租,还要求检查地方发改委有无限制券商、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本地区正常开展业务,以及有无直接或间接干预发行人遴选中介机构。
自查将常态化
通知规定,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详细编制并保存自查工作底稿,留存自查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在许多业内人士看来,这将给企业债发行项目增加不少成本。
尽管如此,发改委明确提出,今后新报送的属于“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的发债申请,均须按照上述要求,对有关情况逐项作出说明并上报,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自查工作将逐步常态化。
从去年末以来,发改委一直致力于改进企业债发行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去年10月底,发改委出台《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提出审核企业发债申请时重视对企业征信记录的使用。在957号文当中,亦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发债申请优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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