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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0月开始,山西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全面启动实施。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专家表示,意见出台,对于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标志着山西省覆盖各类人员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建立。这表明,凡在山西工作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外;其他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完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财政经费包干或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由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工伤后的待遇支付标准,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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