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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近日发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七不准”要求。
由此联想到今年2月份媒体一篇《借鸡生蛋“宋氏王国”一夜暴富》的报道,说的是山西省一家国企原总经理宋建平,在大肆“运作”数亿元国有资产的同时,先后以家人、同学的名义,承包、开办了多家公司,到2006年3月被“双规”时,“宋氏王国”资产已达2.6亿元。“如果不出事,我也许就是山西的李嘉诚”,宋建平如此说。如果谈“社会公平”问题,这种攫取财富的方式,堪称当今不公平的典型代表。曾经也有人就企业老总高薪问题发表评论,指出某金融企业一位领导的年薪竟然是原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400倍,虽然该企业并非典型的国有企业,但也折射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由于国企老总在自定薪酬时常常缺乏完善的规则、科学的标准和必要的监督,同样会于自觉、不自觉之中违背乃至践踏“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所期望的国企领导形象形成巨大的反差。
不难看出中纪委“七不准”要求的明确性、严肃性以及强烈的针对性,可视为给处在特殊环境之下的国企老总们戴上的一道道金光闪闪的“紧箍咒”。
不过从整体上看,要想真正“管束”好国有企业领导人这个特殊的群体,仅仅靠“七不准”显然是很不够的。“七不准”的所指都比较具体,正因为具体,可能无法涵盖某些国企领导人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各种具体情形。
笔者认为,要想真正管束好国企领导人,对策大概有两条,一是下决心完善国有企业自身的运行机制。大凡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除了基本法律规范十分完善外,公司治理结构本身的科学性、严谨性已足以让董事长、职业经理人等不能、不敢随意乱来。无论从维护公平还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看,国有企业自身的体制和机制都亟待完善。虽然一直存在某些理论难题和操作障碍,但这是一个不容回避、不宜久拖不决的重大问题。国企自身的体制、机制一经完善,便是对领导最直接、最有效的制约。二是着手制定针对国企领导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和行政规范,同时构建一个完整的监督管理执行体系。
作为纪委,只能对国企领导中的共产党员作出“七不准”的规定,不是党员的怎么办?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纪委可能无法完全承担所有国企领导人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国企领导施以有效管束,需要包括纪委在内的许多方面充当“行为主体”;构建管束国企领导人的法律、行政体系并使之有效发挥作用,同样需要负有责任的各个方面的集体的力量,尤其是经过“整合”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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