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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执行
10月1日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不再要求有2/3以上业主同意,只需有1/2以上业主同意即可,但这部分业主购买的面积还得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半数。
昨天,建设部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记者看到,由业主共同决定的7件大事的“通过要求”有了变化。除了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5件“大事”,都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而修订之前,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都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原条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修订后明确,业主表决通过的比例必须同时符合建筑物总面积占比和人数占比两个条件。
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上,增加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两个选择。同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是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这两个部门也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业主共同决定的7件“大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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