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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工会”可以休矣
[发布时间:2008-08-27 00:00:00 点击率:]

  □ 陈玉明 邓卫华  

  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颁布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工会主席是否称职,直接关系到企业工会作用的发挥和职能的履行。这个办法的出台,可望让一些企业出现的“老板工会”“老板娘工会”现象不再发生。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相关法规和制度尚未完善,加之一些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把关不严,使得部分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质量”难以保证。

  而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由于企业劳资双方存在利益上的分歧,老板更不愿意让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一些企业仅仅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建立“老板工会”,工会负责人实际上是企业老板内定的,或者直接由企业的“二老板”、老板娘以及人事经理等任工会主席。可以想见,这种“老板工会”是很难发挥维护职工权益作用的。

  要想让工会组织真正履行职责,就必须选择好工会负责人。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我国工会法和1992年全总出台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未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候选人的产生程序,致使法律规定的一些原则很难落到实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的劳资关系状况也在发生变化。资料显示,1995以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年增长20%左右,去年全国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40万件以上。劳动争议案件的大量发生,显然与一些地方和企业中工会组织作用发挥不到位有关。

  为充分发挥企业中工会组织的作用,全总出台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的范围作了限定,还具体规定了工会主席的选举程序,从而使法律的执行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各类企业有近千万家,企业职工约有两亿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劳资关系的和谐;劳资关系的和谐,离不开工会的作用;工会要发挥作用,工会主席的选择至关重要。

  在当前劳资纠纷频发的背景下,《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它必将使我国企业工会组织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使企业工会真正成为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