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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行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了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办法》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为防止废品回收利用中的窝赃、收赃、销赃等违法行为,《办法》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办法》备案外,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否则,有可能受到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办法》同时要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并要求企业保存登记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根据《办法》,由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实行财政补助制度。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且具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梁士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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