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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
市民蔡某向记者反映,他在请厂家为自己维修彩电的过程中,被“保修”和“包修”两个概念给“绕”住了,感觉很郁闷。
“保修”和“包修”列在不同条款
记者了解到,今年9月份,蔡先生5年前购买的家电中一台29英寸彩电发生故障无法收看,经该公司维修部派人检查确定为显像管损坏,需要更换显像管。
蔡先生查看了发票日期为2003年元月4日,按照彩电《保修证》中“成为俱乐部会员后,可享受××家电保修,按国家规定延长一倍”的承诺,显像管作为彩电的主件,国家包修时间为3年,是不收费的,那么延长一倍即为6年,推算下来这台彩电购回正好是第六年,蔡先生暗自庆幸自己是会员,可享受免费修理的会员待遇。没想到,售后服务人员的一番话让他从头凉到脚:“免费修理可以,但要收取显像管材料费”。蔡先生立即反驳:“按照《保修证》中的承诺应该是免费的,怎么又要收材料费呢?”
工作人员拿出该公司《俱乐部会员章程》为依据,告诉蔡先生章程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在“按国家规定延长一倍”的时间内“保修”,而并非“包修”,因此修理要收取材料费。
蔡先生感觉到被“忽悠”了:既然必须收取材料费用,为什么不直接在商品《保修证》中标明,而要绕一个弯在《会员章程》中说明呢,这不是变相欺骗吗?
厂家误导消费者是“有意的”
“绕着弯给你玩假承诺,然后在你反应过来后,再拿出另外一个条款,理直气壮地给你做解释。”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直言,“一个承诺,两套条款”如今已经成为一些商家忽悠消费者的新方法。
他以蔡先生的遭遇举例说,国家三包规定中的“包修”特指免费无偿修复,并包括材料费在内。而“保修”确实可以解释为“保证修理”、“保障修理”等,但不一定是免费的。而商家在《俱乐部会员章程》中用“保修”字样,不是疏忽,而是有意识地通过与“国家三包规定”字样联系起来,进行概念偷换,使消费者理解为俱乐部会员所购商品的实际“三包”有效期是国家规定标准的两倍,目的是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但是,消费者一旦以自己的理解来要求其兑现售后服务时,商家便以“保”与“包”的区别“说事”,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商家的做法表面上看好像是天衣无缝,但实际上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该人士强调,国家相关“三包”规定中并无“保修”一词,商家在承诺“保修”时效责任时已与“国家三包规定”联系在一起,消费者自然可以理解成“包修”,因此,商家就必须为“包修”承担责任。从蔡先生手中的《保修证》内容来看,其承诺内容完整,意思明确,具有法定效力,而《会员章程》中承诺的补充部分削减、降低了《保修证》中的承诺标准,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其条款无效。他们将会与该家电厂家交涉,督促其无偿将电视机修复。
(摘自《扬子晚报》 陈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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