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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18 00:00:00 点击率:]

  12月15日,四川省安监局制定出台了《四川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符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条件的,举报有功人员可获得受理举报单位1000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

  《办法》明确规定,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理论和实际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无证或假证上岗作业的;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与考试,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责任追究未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淘汰的或者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或同时施工或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经营、生产(开采)活动的;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的,经论证核实后,奖励2000元至4000元。举报重伤、10人以上急性工业严重中毒、死亡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全面深入治理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回复奖励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由受理举报案件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中支付并负责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

  (何宗周 蒲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