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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云和“偷税大户”竟成县“重点企业”
[发布时间:2009-02-23 00:00:00 点击率:]

  □  冯伟祥                      

  

  在浙江省云和县,浙江鑫通电子有限公司显得很牛。据介绍,该公司偷税达181.9万元之巨,被税务机关查处后,该公司竟然被定为县重点企业。至记者发稿时,距当地税务机关再次向公安机关移送该公司涉嫌偷税罪一案已有7个月了,案件仍悬而未决。

  为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司法鉴定

  查出职务侵占猫腻

  

  云和县原有一家浙江桑尼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尼公司),于2002年10月分立,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欣在宁波市的浙江桑尼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原公司副总经理陈伟民在云和县的浙江鑫通电子有限公司(原桑尼公司旧址,以下简称鑫通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6年7月20日,鑫通公司起诉桑尼公司,打起了一场企业分立官司,后者提出反诉,并申请对企业分立时的资产状况进行审计、评估。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丽水分所接受丽水市中级法院的委托,进行了审计鉴定,并于2006年12月31日出具了审计报告。

  这份审计报告载明:“经对杭州办事处业务员与原桑尼公司销售费结算资料审查发现,2000年9月至2002年3月有现金收回的销货款42笔计760955.61元,但财务账上没有反映上述现金收回的销货款。”

  同时查明,2001年1月至2002年3月期间,原桑尼公司向“郑华”等人借款5笔,计借款24.5万元,在此期间又陆续被“郑华”等人分9次以“归还借款”的名义全额领走。审计中,未发现与此有关的借款合同或协议。

  上述相加,合计金额1005955.61元。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就应予追诉。

  据此,桑尼公司于2007年7月19日向云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对原公司股东、财务会计钱丽珍(现鑫通公司财务负责人)等人的职务侵占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曾经担任云和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熊欣告诉记者,原桑尼公司有近200名职工股东,此案涉及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顺藤摸瓜

  查出偷税大案

  

  2007年8月13日,云和县公安局对这起职务侵占案进行立案侦查。

  拔出萝卜带出泥。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2002年5月至2007年8月期间,鑫通公司为了达到逃避国家税款等目的,私自建立了公司“账外账”,并以出纳人员等人的名义开设了7个银行账户及办理了37份银行存单(这些账户及存单总金额近470余万元)。

  2007年10月9日,云和县公安局发函给当地税务机关,将鑫通公司私自建立了公司“账外账”的上述有关情况予以提供。

  接函后,云和县国税局、地税局随即立案开展了稽查工作。

  云和县国税局对鑫通公司2002年5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该公司以账外设置流水账的形式隐瞒了部分货款收入,合计470多万元(含税),应缴增值税68万多元,至今未申报缴纳,据此认定鑫通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依法予以追缴。

  2007年12月17日,国税局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

  尔后,云和县地税局也查实,鑫通公司于上述期间取得账外货款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地方税费。对此偷税行为,该局作出相关法律文书,依法追缴并同时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

  针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处理决定,鑫通公司没有异议。

  涉嫌犯罪,税务机关两次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经稽查,鑫通公司累计偷税近182万元,无论是绝对数还是比例,都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008年1月3日,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发检察建议书给税务机关,认为鑫通公司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涉嫌偷税罪,建议税务机关将鑫通公司偷税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

  云和县公安局对此案初查后,致函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鑫通公司已涉嫌偷税罪,但税务机关未对该公司2002年5月至2006年12月的账外经营情况进行核查,遂退还该案要求补充证据。

  云和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十分重视,分别再次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鑫通公司涉嫌偷税移送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2008年6月25日和7月1日,云和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复函公安局,认为此案符合移送条件,并将此案再次移送该局立案侦查。

  2008年11月20日,记者与云和县公安局副局长饶庆勤取得了电话联系。饶庆勤告诉记者,案子尚在侦查阶段。

  

  匪夷所思

  “偷税大户”成为重点企业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家“偷税大户”在案发后居然被当地确定为县重点企业。

  2008年5月19日,云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实行县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的通知》,“偷税大户”鑫通公司赫然出现在重点企业名单上,由县公安局局长陈志斌负责联系。这样的安排耐人寻味。

  云和县公安局陈志斌局长、饶庆勤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鑫通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对县里的贡献比较大,县主要领导比较重视,对鑫通公司案十分关注。

  2009年2月1日,记者向云和警方了解情况,被告知鑫通公司涉嫌偷税罪及职务侵占罪这两个案子“仍在调查”。

  记者在发稿前获悉,最近,浙江省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把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经济转型升级的各类刑事犯罪列为重要任务,尤其强调要加大对偷税漏税、职务侵占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企业利益犯罪的打击力度。《意见》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树立浙江“法治建设”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