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售后服务网

煤矿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09-03-12 00:00:00 点击率:]

  “去年底,煤炭企业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核算进行了新调整。虽然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使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核算更加简洁、明了,但是也对煤炭企业,特别是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兖矿集团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耿加怀带来了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的建议。

  耿加怀认为,新核算办法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要有三点不利影响:一是从利润分配中转到盈余公积中的专项储备科目,会使煤炭企业特别是亏损煤炭企业容易产生“如果税后净利润为负,安全投入就没有来源,企业就不能提取安全生产专项储备”的误解,不利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使国家在强化煤炭安全生产方面的努力受到影响;二是安全方面的投入在实际支出时才可以税前抵扣,若煤炭企业在效益不好特别是出现亏损时,就可能少提安全生产费用,以致减少安全方面的支出,这就不能从纳税的角度鼓励企业在效益好时多提安全费用,以便效益较差时作为安全投入的重要补充;三是造成前一时期会计年度企业利润总额较大。

  对此,耿加怀提出了自己的三点建议:一是继续出台规范文件,明确即使煤炭企业亏损也应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专项储备,从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充分;二是对不同地质条件、区域和生产条件煤炭企业应提安全生产费用的标准进行科学测算,测算时要统筹考虑现有安全生产和将来煤炭产量下降时对安全生产费用的需要,适当提高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三是在执行新核算办法下,允许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大于实际支出的部分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鼓励煤炭企业充分按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使其在产量下降、效益不好时能够利用已提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煤炭企业的长久安全生产。他还特别指出,如果不能按提取数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建议对煤炭安全设备的折旧和处置出台优惠税收政策。

  (任 敏)

  

  背景资料

  原有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核算办法:按照财建2004119号《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财企2006478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包括煤炭企业在内的所有高危行业企业均应进行生产安全费用投入,煤炭企业按照吨煤固定标准计提(兖州矿区8元/吨)。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时计入生产成本,作负债列示,在进行费用性开支时直接核销已计提金额;若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则一次性提足折旧,并相应核减挂账金额。

  现行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核算办法: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时由“利润分配”科目转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核算。支用时若为费用性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若为购建固定资产则按照正常购建固定资产核算,按规定计提折旧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期末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金额进行结转,按原渠道转回,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