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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设工程将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发布时间:2009-11-30 13:44:40 点击率:]

 新华社电 (记者 许祖华)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11月26日通过的新修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工程应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筑保温工程,为5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因用户使用不当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质量的,由用户承担维修费用。

  违反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还应对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将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