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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鼠”赢了中国外设知识产权第一案
[发布时间:2009-12-17 14:32:29 点击率:]

  刘菊花  

  “被告方明基电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逍遥鼠’无线鼠标,赔偿原告方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当华旗总裁冯军12月15日听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结果时,他并不感到意外,“事实明摆着。”让他意外的是,此事这么快就宣判了,而且与以往赔偿费连律师费都不够支付的同类案件相比,此次判赔数额也颇为“可观”。

  “这表明,国家的大环境开始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了。”冯军说。

  一只小鼠标引发的“中国外设知识产权第一案”

  2009年10月,华旗因注册商标“逍遥鼠”受到明基侵权,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称,国家商标局早在2004年7月14日即向华旗颁发了“逍遥鼠”商标注册证书,华旗享有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具体包括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键盘、鼠标、鼠标器套、键盘罩。华旗从2002年即已开始生产和销售“逍遥鼠”作为商标的鼠标产品,但是这一注册商标遭到了明基电通公司的侵权。

  华旗认为,作为同样有着巨大影响力的计算机设备厂商,明基旗下两款鼠标在未经华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逍遥鼠”作为突出标识。

  在法庭辩论中,明基否认有侵权行为,认为它并没有把“逍遥鼠”作为商标使用,而只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明基同时称,尽管不存在侵犯华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考虑到双方都是业界知名企业,以及明基的联属企业与华旗有着长期合作关系,明基决定在后续生产中更换相关鼠标的产品名称。

  但华旗法务总监骆晓明确表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已有明文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而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铁证如山:“逍遥鼠”被侵权

  经过两个月的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明基鼠标突出使用“逍遥鼠”作为标识事实成立,构成侵权,判决明基赔偿华旗50万元,并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名称、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华旗和明基都是国内经营规模庞大、产品数量巨大、销售网络范围遍及全国的计算机相关设备主要生产厂商,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明基作为专业的鼠标等计算机相关设备大型生产商,基于特殊的市场地位应全面审慎地预测、掌握和知悉其产品名称及商标对相关词汇的需求情况,对拟作为其产品名称或商标使用的相关词汇是否与他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存在潜在冲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承担较高的注意和审查义务。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一样重要

  这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因为涉及两大名牌IT厂商而备受关注。“我们特别希望这起案件能起到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的作用,希望华旗的经验能帮助更多中国企业迅速站出来,加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列中,依靠自主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制度走向世界。”骆晓说。

  近年来,中国在高科技领域的进步表明,目前我国企业并不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缺的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冯军认为,虽然此案可能给华旗带来“内斗”的指责,但华旗将把保护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到底”,对国外侵权者也“一个都不放过”地追究到底。冯军的信心显然来自另一个最新消息:华旗刚刚在英国也赢了一个对华旗“aigo爱国者”商标的侵权案。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2008年6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知识产权战略正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成为支撑我国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之一。

  “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才能有效保护自己,取得较高的产品附加值,提升市场竞争力。”骆晓认为,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源泉和推动力,更需要有适合本企业发展阶段和特点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以引领和促进企业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