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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要求保持煤电价格基本稳定
[发布时间:2009-12-17 14:32:46 点击率:]

新华社电(记者 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12月15日公布的一份文件中提出,我国将推进煤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煤电价格关系。当前,要保持煤炭、电力价格基本稳定。政府不再集中安排煤炭供需双方“集中衔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煤炭价格继续实行市场定价,由供需双方企业协商确定,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等原则,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竞争确定电价的机制。过渡期内,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发电企业消化煤价上涨比例,设置煤电联动最高上限,适当控制涨幅。

  这份文件指出,我国将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电煤市场价格指数,通过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发布,为供需企业协商价格提供参考依据,引导生产和消费。同时,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现行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征收的各类收费和基金,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和基金,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收费和基金,推进涉及煤炭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在煤炭订货改革方面,《指导意见》还提出,要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改革,鼓励供需双方签订长期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主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改变目前煤炭供需双方集中衔接的做法,由企业在规定时间自主选择适当方式,分散进行衔接。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都不得规定企业的衔接方式,不得强制企业集中衔接。”

  在有关煤炭运输能力分配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过渡期内,政府发布产运需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矿与用户衔接资源、协商价格、签订合同,形成供需之间的购销关系;煤矿与铁路局衔接落实铁路运力,形成矿路之间的托运承运关系,对需经港口中转部分,煤矿与港口衔接装卸、堆存等作业,形成矿港之间的委托被委托关系。

  不过,发展改革委指出,供需企业之间衔接签订合同,是整个产运需衔接的中心环节,各方面都要做好服务、支持与配合工作。在《指导意见》发布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配置意向框架后30日内,供需企业要协商完成合同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