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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企业年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新规”
[发布时间:2009-12-17 14:34:45 点击率:]

记者12月1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近日,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通知的下发不仅有效解决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较多问题,也有利于企业年金今后的发展。

  企业年金该如何计征个税?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税政策上是明确的。”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这位负责人介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税。

  但是,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年金运作复杂,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个税征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这次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该通知,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这位负责人指出。

  本次通知再次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并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举例如下: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何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人,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不高,所覆盖职工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6%左右,从建立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

  “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应该适当考虑给予鼓励和支持。因此,在研究起草本次通知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了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要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这位负责人介绍。

  “应该说,通知中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的方法,很好地体现了上述原则。”这位负责人指出,即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同时,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也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

  为何不在领取环节征收个税?

  根据通知,企业年金计征个税是在缴费环节,而国际上有的国家规定是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税。“之所以没有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环节扣缴税款,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这位负责人介绍。

  从国际上看,在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环节上,既有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在领取环节免税的国家,也有在缴费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收的国家,征收环节不是统一的,每个国家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的选择,都是与本国的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管能力相适应的,取决于各国的实际。

  “据我们了解,对企业年金在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实行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国家,其对个人的退休金是征税的,税务机关不仅具有完备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而且具有全国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这位负责人同时介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

  “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这位负责人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