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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车翻受伤游客有权选择被告
[发布时间:2010-03-31 09:31:03 点击率:]

 汽车坠河游客受伤,应该由谁赔偿?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根据受伤游客张亮的起诉,判决四川情天旅游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43264.40元。

  

  案例:

  2005年8月25日,张亮与四川情天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张亮参加泸沽湖双卧五日游,缴纳费用630元。当晚张亮乘坐火车从成都出发,次日晨抵达西昌,西昌白云旅行社受四川情天旅游公司委托负责接待。8月27日,西昌白云旅行社又将张亮转交西昌天空旅行社安排前往泸沽湖。8月29日8时30分,张亮乘坐的由西昌天空旅行社提供、无从事旅游营运资质的“五菱”微型客车坠入河中,车上两名人员失踪,张亮及司机受伤,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司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亮住院治疗36天,支出医疗费7899.4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10级伤残。出院后,张亮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川情天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物品损失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2205.40元。

  

  法律解释:

  法院认为,原告张亮与被告四川情天旅游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旅游费用,被告应当按约定为其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各项服务。被告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经原告书面同意,擅自将原告转给西昌白云旅行社;而西昌白云旅行社又擅自将原告转给西昌天空旅行社;西昌天空旅行社提供无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在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

  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四川情天旅游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西昌白云旅行社和西昌天空旅行社应负连带责任。原告在旅游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是依照合同法要求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依照民法要求责任方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具有选择权。鉴于原告当庭表示只要求被告四川情天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另行向其他责任方追偿。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酌情认定为1145元。护理费酌情认定为72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物品损失费700元,因没有相应证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其选择的是合同违约之诉,故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对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当事人的选择权,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青法 朱新朝 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