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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系列房地产调控组合拳中,对购房者影响最大的“左右拳”是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和引导个人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如今,差别化信贷政策已经实施,市场各方都在猜测税收这只“靴子”将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落地。
有分析人士指出,先打出去的信贷调控这一拳,已对房价产生了很强烈的震慑作用,一线城市周边地区房价已率先下跌,投资客的抛盘大量涌现。因此,税收这一拳的击出时机就掌握在调控部门手中,引而不发,视楼市走向相机抉择,其威慑作用可能更加有效。
而在方式的选择上,近期传闻比较多的有“住房消费税”、“住房保有环节税”和“房产税”。但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认为,从保有环节来看,房产税是最具可操作性的税种。
在税收政策“靴子”究竟是何种形式落地的议论中,重庆市的“特别住房消费税”相较于“住房保有环节税”和“房产税”,其对高房价的“灭火”功能更加直接。
重庆“特别住房消费税”的要点在于对高价格和大面积的高端住房进行征收,对炒房客购买的多套住房进行征收。但从学界的观点来看,在税制和政策效果上,“特别住房消费税”都有值得推敲之处。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如果“特别住房消费税”是在购买环节一次性征收,房东完全可以把税负转嫁给下家,对抑制投机性购房作用有限。
特别消费税是为调节消费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的、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的一种流转税。1989年,我国曾对彩电和小轿车征收过特别消费税,征税环节在工业环节和进口环节,采用定额税率。比如,14英寸以下的彩电每台100元,20英寸每台400元,同时有一些减免税的规定。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家设置了新的消费税税种,代替了原来的特别消费税。
国税总局研究机构的有关人士表示,当年征收特别消费税时并没有消费税税种,而在当下消费税运转良好的情况下,新征特别消费税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在目前我国的分税制体系下,消费税是一种中央税,具体税率由中央统一明确,税收也统一上缴国库,实际上会造成地方税源向中央集中,因此这一方案能否得到其他省市的支持也不乐观。
而针对特别消费税将在重庆试点的传闻,税务专家表示,从操作层面看,除了免税情况外,按面积划定档次,只要购房面积超标就要征收特别住房消费税,简单明了,似乎不需要试点。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则认为,“从现有法律来说,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特别房产消费税作为一个新的税种,不可能只让重庆获批,要是实征必须全国一起干,法律也没有授权中央税可以在地方上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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