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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表示,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窄,全国共有1300万家企业,其中超过1000万家的中、小企业还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曾有专家学者罗列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难以推广的不利环境,比如中小企业利润微薄、法制不健全等客观因素。但不管什么时候推行这一制度,均无异于在企业身上割“肉”。如果作为利益维护主体的工会都缺乏足够内动力,难道要熬到企业利润丰厚得不好意思时才开始吗?
依照现有规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践行过程中,企业工会理当有更大作为。实际上,在一些企业中,经济上工会主席不独立于雇主,在劳动关系中工会不独立于资方,工会除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苦口婆心地感化企业主外,别无良方。
在全总的定义中,集体协商始终是“政府主导、工会配合、多方协同、职工参与、整体推进”。言外之意,政府才是推动集体协商的主要责任者。有必要指出的是,现有工资集体协商规定虽然明确了政府责任,但身为工人“娘家人”的工会的主体地位极为明确且不容动摇。把本属自己份内的工作,转嫁给政府,这折射出工会角色的无奈和尴尬。
不必否认现实中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推行困难重重,但没什么困难比工会缺“钙”更令人寒心。如果连自己的声音都不能理直气壮地发出来,又怎奢求其挽起袖子,代表工人向企业主叫板呢?
(摘自《徐州日报》 禾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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