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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专门发布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2010-08-30 15:05:36 点击率:]

8月20日,有媒体报道“华远地产疑曾伪造公文”的报道后,引起各方极大关注。22日和23日,华远地产连续两日连发声明和公告,表示伪造公文事件与其无关。然而,媒体和公众对其的质疑却并未因为其发布的“澄清公告”而消除。  

  华远发布澄清公告

  华远地产23日晚间发布澄清公告表示,“国土资源部在西安土地检查工作时发现办理合作项目土地手续时,备案资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调查处理。同时总后土地局已函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中止办理该合作项目的一切手续”的事情是其事后才知道的,而且“鉴于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约定由立丰公司办理与土地有关的手续;立丰公司与1001工厂约定由1001工厂办理军队内部建房报批手续。华远地产与备案资料更改嫌疑无关。”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何雁明教授对此表示,即使华远地产的确没有直接责任,但是其身为问题公司大股东,肯定有内控制度,理应负有监督的职责,出现伪造公文这么严重的问题,至少应有间接连带责任。

  “任何公司高层,对旗下公司的重大决策或变更,不可能不知道,不可能不汇报给最高决策层。这是难以置信的。”全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常务理事陈真诚向记者评价此公告时表示。 

  信息披露再被疑

  华远的澄清公告显示,2009年7月22日,合作方1001工厂致函御海公司,告知“国土资源部在西安土地检查工作时发现办理合作项目土地手续时,备案资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调查处理”。公告还披露华远地产正因此事惹上了官司,2010年8月2日,华远地产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通知,1001工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一为御海公司、被告二为立丰公司、被告三为原北京华远。

  以上两项事件华远地产为何当时没有公开披露呢?华远均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不予公开披露为由作为解释。

  据报道,“该事件是否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并不影响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兰才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均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晓柯表示:“从整个事件的发展来看,华远地产在卖出立丰御海股权时,其至少应该了解到有关部门在调查该公司的土地问题,所以华远地产在出售该公司股权时的披露至少是不全面;而如果华远地产当时已经知道了该公司伪造公文的情况,那么其上述的披露就存在误导性,违反了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属于很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上市公司及其高层都要接受处理。”

  “伪造门”事件到底是谁在作假?目前还是一个谜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