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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美之争看公司控制权治理“窘境”
[发布时间:2010-09-29 16:03:03 点击率:]

  一个是身系刑罚、拥有上市公司近34%股权的大股东和创始人,一个是虽持有公司不足2%股权、但获得财务投资者贝恩资本支持的董事会主席,黄光裕与陈晓,因国美控制权之争成为近期瞩目的焦点。作为一家香港上市的公众公司,国美此次控制权之争将会对中国企业公司治理方面产生怎样的影响?有必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相关问题予以分析。

  

  问题一:

  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大会决议

  

  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到场投票的股东比例为62.5%),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获得通过。随后,以董事局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这一闪电变局成为国美控制权之争的标志性事件。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会决议呢?

  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相对于股东而言,董事会是受托者,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所以如依据我国公司法,国美股东会不能通过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决议。

  但即使是这样,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也无权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即使要否定其效力,也必须通过诉讼解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问题二:

  大股东能否罢免公司董事

  

  据报道,黄光裕于2010年8月4日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撤销陈晓公司董事会主席和执行董事的职务。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大股东能否罢免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的陈晓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尽管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33.98%的股权,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的任免,其还必须得到其他足够股东的认可,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任免董事。

  

  问题三:

  如何保障获刑股东权益

  

  黄光裕曾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亿元。如适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其在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期间,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黄光裕仍可行使股东权利,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巴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