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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会的名义自卫与自律
[发布时间:2010-11-07 14:29:36 点击率:]

  陈全生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来,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得到一定的发展。其中比较突出可能要算以五花八门的企业联合体,如协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为了企业的安全和利益,它们以各种名义组织起来了。

  应该说,企业组织的第一职能就是自卫,即保护成员企业的整体利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自卫是对外的,但企业组织在自卫的时候也非常有必要自律,这可以算第二职能,即对危害企业整体利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害群之马进行严肃严厉的惩处。

  如今中国制造业的能力很大,在很多方面不仅产量世界第一,产能也世界第一,但和外国公司谈判的时候却做不了主,总是处于劣势。原因在哪里呢?一家跨国公司面对成百上千家中国企业,处于强势买方地位,中国企业哪还会有优势可言吗?如果有行业协会,形势就会变,甚至能够逆转,一家待业协会面对多家跨国公司,谁给我的价格高,而且交货期合适,我就接谁的单子,行业协会站到了强势买方地位。

  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有严重的趋向,企业组织要挺身而出,帮助成员企业维护正当权益和合理利益。比如说温州烟具协会,就十分好样,不惧风险,到欧洲积极应战,请最有名的律师,最终打赢官司。

  除了在国外自卫,行业协会、商会也有和政府部门博弈的责任,比如一直是企业心病的税费,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就应该行动起来,自觉发挥监督作用,推动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清除一切不合理的苛捐杂税。为着这一点,企业组织不仅要勤于谈判,与国税、地税部门谈,与地方政府谈,必要时与中央政府谈;而且关于谈判,要懂得区别对待,对中小企业多让一点儿,对垄断企业多收一点儿,对央企、国企要多交点儿,该上缴国家的利润不能含糊。

  总之,包括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在内的一切企业联合体,都应该在自卫和自律两方面下功夫,不只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能建立并巩固多方博弈的长效协调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者为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