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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和肥料争“吉百利”
[发布时间:2010-11-22 16:56:44 点击率:]

  

  □ 孙莹

  

  据中国之声报道,一家公司在农业肥料上申请了“吉百利”商标。以生产巧克力糖果著称的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却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吉百利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吉百利”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并提起行政诉讼,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吉百利代理人认为,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对吉百利是否是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代理人却认为,没有这个必要。

  吉百利提出,第三人长沙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化肥、肥料上注册的商标也是“吉百利”三个汉字,消费者看到了会认为这个商品与原告“吉百利”有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不予注册。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却认为,巧克力糖果与化肥肥料是相差甚远的两类商品。

  吉百利强调,在第三人注册商标之前,“吉百利”已经在中国市场很久了,可以看做老字号,享有“在先字号权”,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人长沙高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巧克力糖果和化肥肥料两类商品功能、销售渠道和针对的消费者完全不同,不存在误导消费者,谈不上搭便车。

  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对于案件结果,我们将进一步关注。但是目前,很多知名企业采取了产品多元化战略,到底如何判断在不同类商品上注册所谓驰名商标的行为?怎样才算误导公众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李明德教授认为,那要看这个商标到底驰名到什么程度,是不是注册在不同类的商品上会淡化商标的影响。

  李明德教授指出,反淡化就是看它跨多少类,跟这个商标的驰名度相关系,现实生活中,“长城”,什么润滑剂、干红;比如中华牙膏、中华香烟,谁都不会觉得它有什么问题。商标局的注册有一个产品分类表,比如一方面是飞机大炮,另一方面是糖果,绝对不会有问题。吉百利主张自己的权利,那就看它到底有多大商誉,以至于“吉百利”三个字只能用在糖果上,飞机大炮也不能用,洗洁净也不能用,化肥也不能用,钢铁也不能用,它有没有大到这种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