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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之辩是中华传统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宋代大儒朱熹曾表示“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儒家提倡先义后得利,见利思义,其中孟子表述得最为明确:“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了以义者也”。孔子还把这一点作为判别君子与小人的重要价值标准,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儒家的义利观对现代社会仍具有很高的指导价值,即使对纯粹的企业经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启迪与借鉴作用。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经营行为带有明显的创利目的,这无可非议。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利润,就无法维持生存和扩大再生产。但是,如何赚钱,必须要有规范,而且还要符合社会伦理,如果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大众利益、国家民族利益发生矛盾时,前者必须服从后者。企业赚钱之后,也存在一个如何用钱的问题,用钱也必须尽可能不违背甚至顾及社会利益、大众利益和国家民族利益。在赚钱和花钱的同时,企业都需要处理好与他人、社会和国家甚至自然的关系,都需要以“利义兼顾、以义为先”、“以义为上,以义统利”来进行统筹。
在最近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对充分发挥工商联的职能作用一共提出了五条意见,其中第一条就指出:“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及其他社会慈善事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致富思源泉、回报社会,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贡献。民营企业至少应该在以下几方面自觉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的理念。首先,经营要讲求诚信,要对消费者负责,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其次,对员工信守承诺,遵守劳动合同法,维护和保障劳工权益;其次,对员工信守承诺,遵守劳动合同法,维护和保障劳工权益;再次,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降耗增效;最后,致富思源,力行公益慈善,注重回馈社会。总而言之,民营企业应该在办好企业、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同时,也积极创造宝贵的社会精神财富,争做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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