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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的稳定和谐,不仅关系到企业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一定要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正确处理劳资关系,也是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前,一些民营企业的劳资矛盾比较突出,迫切需要多方面形成合力,方可妥善缓解。
首先,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规范管理。政府部门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依法规范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政策上把好关,对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及解除必须加强监督;工商管理部门要在登记注册方面把好关,审批营业执照、登记年检时,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作为重要的鉴定与考核指标。
其次,完善市场机制,构建和谐用工环境。处理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基本机制应该还是市场化,但必须明确保障员工与企业进行平等谈判的话语权,建立平等谈判机制,即劳动报酬、劳动保障、权利义务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均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协商决定的良好机制。
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24.70万份,覆盖企业211.21万个,覆盖职工16196.42万人。2010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发文明确提出:“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扎实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在这方面,民营企业要争取走在前列。
再次,加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劳资关系调整中的积极作用,使劳资双方以集体化的力量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资关系,最大限度地吸收新职工和农民工到工会组织中来。工会要力争并拥有与企业协商的权利,主动参与到事关职工利益的企业经营决策事项中去。
最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要处理好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与促进就业的关系,从国情出发,合理确定社会保障水平和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民工与城镇工雇佣价格“双轨制”所带来的问题。二要明确为劳动保障买单的主体,确定合理的负担额度,既让劳动者得到有效保障,又不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三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促使企业不折不扣地执行劳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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