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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受胁迫 申请撤销勿逾年
[发布时间:2011-03-14 14:21:10 点击率:]

  一方当事人受胁迫订立合同,应在什么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即使范某订立还款协议时受到胁迫,也因事过一年导致撤销权消灭,判决其支付货款及利息。

  案例:

  某电源公司长期向范某供货,2006年9月30日双方对账确认未结货款为71万多元。11月27日电源公司人员与范某在茶楼协商时发生争执,范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民警离开后双方订立还款协议,范某承诺2006年12月30日前付20万元,2007年3月30日前付10万元,2007年10月1日前付15万多元。余款26万多元是客户所收质保金,由范某提供有效依据并协助电源公司收回,否则由范某归还。

  此后,范某向电源公司付款28万元。2006年12月31日电源公司向范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某公司退回的电池,5.7万多元货款从范某欠款中扣除。2007年12月18日另一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因电池更换不及时,造成电动车销售受损,质保金扣除一半,余款7万余元已付给电源公司。

  为追回欠款,电源公司起诉,要求范某支付货款及未收回的质保金元。范某辩称电源公司采取胁迫手段与其签订的还款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撤销。

  法律解释:

  法院认为,范某与电源公司订立还款协议过程中,虽然发生了争执并报警,但还款协议涉及的金额与双方在此之前对账确认的未结货款金额是一致的,且范某在还款协议订立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按约支付了部分货款。不要说范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以胁迫的手段,迫使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还款协议;即使他在订立还款协议时果真受到胁迫,也因他在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并以自己支付货款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从而导致撤销权消灭。因此,他关于还款协议应予撤销的主张不成立,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点评:

  为了鼓励和促进交易,提高经济效率,保障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从尊重当事人主观意愿的立场出发,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理原则: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青法 朱新朝 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