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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非公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经历了起伏与波动的“激荡三十年”。与此相应,非公经济人士的地位也在不断调整,从最早的“个体户”变成了如今的“新阶层”,其法律地位、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日益明确,但似乎仍不匹配。
非公经济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和途径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相融合,使之真正成为有机组成部分。保持非公经济人士的法律和政治地位,既是非公经济人土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继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非公经济人士的法律和政治地位,比较突出地表现在参政议政上。从既往经验看,这主要是两条路径,一种是荣誉性的政治安排,即在各级人大、政协、工商联组织安排一定职务,以便更有利于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社会管理;另一种是实职安排,即在各级政府部门安排适当的职务和工作,以便更好地发挥其专长,为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这从全国政协的人员构成上也已反映出来,1993 年有23 名民营企业家首次进入,2003 年扩大到56人,2008 年发展到160 多位,其中有的还出任政协常委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尽管非公经济人士的法律和政治地位越来越明确、显赫,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依然不够舒展、尚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多少还有一些“体制外”的“异物”、“异己”之感,歧视现象时有发生,这说明其社会地位还没有提升到应有的高度,提升到与法律和政治地位相匹配的水平。要真正解决非公经济人士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和政治地位不相匹配问题,涉及正确的舆论引导、大力提高民营企业家素质和思想境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塑造和肯定优秀人士的先进形象等,但关键还在于要彻底解决非公经济、民营企业究竟是什么的本质属性问题。尽管从过去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两个毫不动摇”,尽管党的十六大报告也高度肯定包括非公经济人士在内的新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但本质属性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在一部分人的思想意识里,发展非公经济只是权宜之计,其思想深处还是认为民营企业家是个体老板甚至是资本家,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另类”。这就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在全社会进一步端正对非公经济人士的认识和态度,使之更加理直气壮地为富国强民、创建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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