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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岚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于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加大力度,严肃查办危害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
近来出现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于是监管漏洞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但是客观地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并没有闲着——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有关部门共检查各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3552万户次,查处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人,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10万余家。
谈到食品安全问题,温总理曾感叹“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食品安全监管肯定会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但是因为这项工作涉及十几亿人的生命和健康,所以祭起“渎职”这根鞭子,敦促监管部门更好地完成任务,还是很有必要的。
在“刑法修正案(八)”里面,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结合媒体报道,笔者以为检察机关近期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进行调查。
在滥用职权方面,一位基层的食品审查员向媒体反映:现在的财政供养机制不是很顺,所有人的工资福利从收费、罚款中出……我们现在变成了“养鱼执法”,工作目标就是想着如何完成“创收任务”……
对于把违法企业当“鱼”养的情况,检察机关理应把相关报道当成查案线索。近来,各地媒体纷纷报道“醉驾入刑”的“第一人”,我们期待着也能尽快跟踪报道出食品安全渎职罪的“第一人”。
在玩忽职守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查查还有没有监管者每天坐等企业送来“样品馒头”、“样品奶粉”、“样品牛肉”……而很少去进行有效的抽检,从而让问题食品流行市场。
据报道,在欧美一些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触角可以伸向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在欧洲某国的超市里,每一枚鸡蛋上都有一行红色的数字,通过查询数字可以回溯母鸡的饲养方式,所在的养鸡场、鸡笼编号等。
我们不求所有的农贸市场都安全可靠,但是如果大超市的食品也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是不是监管部门玩忽职守的“铁证”?
最后还有一个疑问,如果发现了“毒××”,工商、质监、农委等部门均称“不归我管”,那么渎职的板子应该打在谁的屁股上?对此,最高检是不是要出一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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