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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认定现房与图纸相比多根立柱少扇窗,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2006年4月15日,崔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崔某购买该公司一套61.91平方米精装房屋,总价款32.3 4万元。公司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向崔某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并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同时,在作为合同附件的户型图上,书房外墙位置标有一扇窗户,卫生间西南墙角位置标有一根立柱。
2007年6月25日,公司书面通知崔某于6月30日前办理入住手续。6月30日崔某口头表示,因公司交付的房屋书房无开窗,卫生间两处墙角均有一根立柱,结构与约定不符,拒绝收房。2007年9月13日,公司书面通知崔某解除合同,并同意承担违约责任。此后崔某多次函告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并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崔某诉至法院。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公司交付的房屋结构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判决其向崔某交付房屋。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交付的房屋书房无开窗、卫生间多出一根立柱,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规划报建文件中,该房的书房无窗户设计,该事实已经不能变更,崔某可就合同约定与实际房屋结构不一致造成的损失,请求公司给予赔偿或请求退房。因公司和崔某均同意由公司在书房侧墙开窗,费用由公司承担,法院予以确认。
因卫生间多出一根立柱,崔某按照多出的立柱占用套内面积0.1584平方米乘以房屋面积单价计算,要求双倍赔偿2280元,而公司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偿2000元。崔某请求双倍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按照公司的自认确定赔偿额为2000元。据此,判决公司对崔某所购房屋的书房侧墙开窗,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向崔某赔偿损失2000元。
点评:
合同内容应当严谨、准确并且力所能及。在上述案例中,开发商提供的户型图与报建文件不一致,导致所建房屋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从而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自找麻烦,岂不冤枉?
(成青法 张俊 陈苹 朱新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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