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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卖方无证经营饲料,买方明知此情而购货,对买卖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维持了对已耗用饲料折价补偿的原判。
案例:
赵武、赵诚、黄莺合伙经营养猪场,2008年5月至9月,向周速赊购配料2.56万斤价值4.184万元、玉米面、麦麸、浓缩料价值3.0262元,均已耗用。周速提供给该3人的配料单载明:配料100斤含浓缩料25斤、麦麸15斤、玉米面60斤、赖氨0.2斤。可见周速所出售的配料系其自行配制。周速无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饲料生产条件,未获得生产许可证。周速讨要7.2102万元货款,对方以猪吃饲料后生长缓慢为由,拒绝给付,周诉至法院。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赵武、赵诚、黄莺向周速赊购饲料,系买卖合同关系。周速违反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无生产条件且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配制饲料并销售,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之规定,双方买卖合同中就配料部分的约定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案涉配料已被耗用,酌情确定由赵武、赵诚、黄莺折价补偿周速配料款3.5万元。对于周速出售的浓缩料、玉米面、麦麸等,因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部分合同有效,对周某索要该部分价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赵武、赵诚、黄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速所售饲料导致猪生长缓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判决该3人给付周速玉米、麦麸、浓缩料款3.0262万元及配料补偿款3.5万元。宣判后,该3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周速在无生产条件且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配制饲料并销售,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买卖合同部分无效。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赵武、赵诚、黄莺的过错在于明知对方没有生产经营和销售许可,仍然购买配料。案涉配料用于养猪,已经不能返还,一审法院按照损失折价,酌情判决该3人补偿周速配料款3.5 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
点评: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规定对某些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而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不仅会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查处,而且将因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如果对方当事人明知此情形仍与之交易,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成青法 张俊 陈苹 朱新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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