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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铁
政府要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必须从“路桥利益”中抽身而出。只有超脱于“路桥利益”的同盟,把自己的利益剥离出来,收费还贷才真正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
公路、大桥,是重要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但从征地到铺设到管理,公路、大桥可谓昂贵。数据显示,地势平坦处修1公里高速公路约需3000多万元,山区则可高达7000多万元。
如果仅靠政府的公共资金,难免捉襟见肘。在供需矛盾下,市场得以介入,“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也成为常见的路径选择。
因此这些公路、大桥具有了商品性,让一些人能够进行利益合谋。修路架桥的目的,也“提纯”成了赚钱。政府不仅以公路收费还贷,“溢出”的部分还成为政府财政资金,甚至是部门小福利的重要来源。而一些经营性的路桥,则由投资企业垄断,暗中进行利益交换。
乱收路桥费,是把公共利益地方化、部门化、个人化。在某种程度上说,公共利益的利益主体——公共,是一个相对虚化的“集合名词”,而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则有实实在在的主体。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要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必须从“路桥利益”中抽身而出。只有超脱于“路桥利益”的同盟,把自己的利益剥离出来,收费还贷才真正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而对于经营性路桥的收费,政府应该起到的,是监督管理的作用。包括防止垄断经营,对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和服务水平进行有效监管,为收费路桥建设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等。这就更应该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夹杂不清。
只有政府定位好了自己的管理者角色,收费路桥才有可能在公益性和商品性之间达成平衡。一方面,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决定着消费者是否选择收费路桥,也决定着路桥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才能形成合理、全面的成本核算,不让本应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血管”,成为抬高物流成本、助推通货膨胀、影响经济大局的“血栓”。而这背后,是政府职能由经济管理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化的大问题。不仅关乎路桥,也关乎整个社会利益分配、利益调整时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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