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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传海
被喻为“高价公路”的高速公路,目前正面临着谴责声音不绝于耳的尴尬处境。但是高速公路仍旧可以对各种监督和公众谴责不屑一顾。首先是政府的政绩冲动理念支撑着它;另外,还有一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袈裟”在为它挡风遮雨。有了这两条支柱,“高价公路”当然不在乎谁的“白眼”。
作为与“高价公路”有着亲情血缘关系的“高管局”和交通主管部门,能像包公那样做出大义灭亲的事吗?“高价公路”真的不在乎舆论监督么?
顶层设计缺陷,成了“高价公路”长命百岁的合法理由。面对公众的频频指责和各种舆论的密集监督,各地“高管局”和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何沉默无语,对下属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继续枉为?实际上,他们也是在法律法规约定和授予的权限内行使职权。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订)》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法律还把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定价权也交给了交通行业企业,《公路法(修订)》第63条明确规定,“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1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从《公路法(修订)》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看出,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众和社会舆论的质疑保持沉默的同时,继续坚持按照既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没有什么过错。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公众和社会舆论的质疑不闻不问,并没有触犯法律法规。
看来,要恢复“高价公路”的本来面貌,还原它的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或者说遵循民愿,顺应民意,引导“高价公路”回归理性,必须从理顺我国交通行业现存的四种关系,彻底改变交通行业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入手,切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高管局”之间的血缘关系,切断高速公路公司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切断投资、建设、运营与监督同体运行的关系。必须对《公路法(修订)》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进一步修订,从确保法律维护公平、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杜绝垄断和行业暴利,保障公众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入手,收回公路收费企业、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定价权,方能彻底改变“高价公路”的傲慢姿态,回归它原本正常的本来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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