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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蔚青
新华都董事长陈发树将其个人持有的价值83亿元人民币的有价证券全部捐赠给新华都慈善基金会,曾在当时引发争议。争议的焦点是陈发树的这种做法是不是在避税?那么税法对于捐赠有哪些规定呢?国家对于做慈善的鼓励有没有在税收政策上有所体现呢?
按照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税前扣除。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可见,企业或个人捐赠想要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点:
(一)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等(其余略)。
(二)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只能证明这个组织是公益性社会团体,但并不代表该组织具有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如果向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的企业和个人想要所得税前列支,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还需要按程序去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也就是说并不是向任意一个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通过政府机关及其相关组织捐赠的相关规定略)。
(三)这些捐款必须是用于公益事业。当时我看到这条规定,感觉有些奇怪: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60号文所称的捐款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实在是有些画蛇添足,难道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拿了捐款,还不用于公益性事业?最近笔者有些明白,是自己孤陋寡闻了。
(四)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上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L在税务局公布的2009年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上,但不在2010年名单上。某企业2009年到2010年都对L社团进行了捐赠,假定捐赠比例符合税法规定,则2009年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2010年的就不可以。
在符合了以上四个条件以后,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的未超过其本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例如,H先生6月份扣除五险一金后月薪1万元,转让股权所得10万元,出租私房收入8000元,扣除工资薪金的免征额2000元后,H先生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11.6万元,按照30%的比例,则其在3.48万元以内的公益性捐赠均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除此以外,税法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对于一些大灾难的临时性捐赠给予全额所得税前扣除,比如对汶川地震的捐款等。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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