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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买方擅自调试机器造成损坏,卖方可不承担保修责任,驳回买方的上诉请求。
案例:
2005年7月6日,某工程公司与某制冷公司签订订货协议,约定制冷公司提供价值132万元的冷热水机2台。质保期为货物到达工地18个月或者调试验收后12个月,以先到为准。售后服务由制冷公司负责。延期支付货款每天按照合同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合同签订后,制冷公司于2005年11月17日交付了全部货物。2006年3月工程公司自行将设备开机试运行。工程公司共支付货款125.4万元,余款6.6万元一直未付。工程公司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维修费用为24.51万元。为追讨余款,制冷公司提起诉讼;工程公司提起反诉。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订货合同合法有效,制冷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全部货物,提供了技术文件,工程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货款。但工程公司一直未付6.6万元余款,应当支付给制冷公司违约金3.96万元。对制冷公司要求工程公司支付利息1.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违约金本身具有对损失的补偿性质,3.96万元违约金已足以补偿制冷公司的利息损失。
对工程公司认为制冷公司应承担不予维修设备而产生的维修费用25.8万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期,至2007年5月6日届满。但工程公司并未提交在此期间要求制冷公司承担维修义务的相关证据。判决工程公司支付给制冷公司货款6.6万元、违约金3.96万元,驳回工程公司的反诉请求。宣判后,工程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对余款支付并未约定其他的付款条件,保修期满后工程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余款6.6万元。合同附件对机器安装约定,供方工程师未到现场之前严禁将水进入机器,必须确保蒸发器的循环水不含有任何杂质,如用户不满足供方的安装要求,供方将不负责该设备的保修,并且引起机组损坏的一切责任由需方负责。
事实上,制冷公司在收到工程公司通知前去维修时,发现机器内有焊渣,即拒绝维修,并进行现场拍照。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点评: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成青法 张俊 陈苹 朱新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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